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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帝王玉玺
〈一〉
明终洪武一朝,共有御宝十七方。分别为:“皇帝奉天之宝”、“皇帝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天子之宝”、“天子行宝”、“天子信宝”、“皇帝尊亲之宝”、“皇帝亲亲之宝”、“制诰之宝”、“敕命之宝”、“广运之宝”、“敬天勤民之宝”、“御前之宝”、“表彰经史之宝”、“钦文之玺”和“丹符出验四方”。
但天有不测风云。正德九年正月,皇宫内发生了一起大火,十七宝大部分被损毁。因此嘉靖十八年二月又进行补造。据《明世宗实录》记载,这次共补造十一枚御宝。计有“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天子之宝”、“天子行宝”、“皇帝信宝”、“皇帝行宝”、“大明受命之宝”、“巡狩天下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讨罪安民之宝”、“敕正万邦之宝”。其中除“天子之宝”、“天子行宝”、“皇帝之宝”、“皇帝行宝”为洪武十七宝原有之外,其余七方都是新添置的。这样,掌于尚宝司中的御宝共计二十四方,以后再也没有改变,成为定制。
明代二十四宝“其文不同,各有所用”。如祭祀天地用“皇帝奉天之宝”,册封、赐劳用“皇帝行宝”,上尊号用“皇帝尊亲之宝”,发给一品至五品官的诰命用“制诰之宝”,发给六品至九品官的敕命用“敕命之宝”,奖励臣工用“广运之宝”,敕谕朝觐官员用“敬天勤民之宝”等等,制度相当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