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阳光灿烂,然而,林先生的心里却涌起一阵寒意。
“……原告在未确定本案讼争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且拒绝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仅按保险金额进行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这一纸判决,让原告的林先生既惊愕,又不解。谈起一年前收藏的寿山石艺术品《九宝连环章》破损的前前后后,他心中更有诸多感慨——
寿山石之损
2003年10月底,寿山石艺术品展览在北京举办。
“作为寿山石收藏家,能有作品入选这样高规格的展览,是一份荣誉。”《争艳》、《海底世界》、《九宝连环章》这三件艺术品的入选,着实让收藏者林先生兴奋不已。
晋京前,10月14日,福建寿山石参评国石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了《寿山石艺术品晋京展览一切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组委会为投保人,将八件晋京参展的寿山石珍品交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为1800万元(其中,《九宝连环章》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1月5日;保险责任采取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作品从省博物馆装箱起运到参展地点途中、布展、展览、撤展期间以及展览完毕后返回收藏者家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赔偿处理为一旦出险即推定为全损;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投保的寿山石艺术品的收藏单位及收藏家……同时,《协议》还特别约定:艺术品包装封存和运回启封都必须由保险公司、收藏者、组委会人员三方共同完成。
如此慎重的承诺与合同,让林先生吃了颗定心丸。然而,20多天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11月4日,当林先生在保险公司、组委会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了存放返回展品的省博物院,撕开完好无缺的封条,再次见到《九宝连环章》时,愉悦与荣耀顿时消失得无影无踪。
连环石链断裂了一环!林先生愕然了。“《九宝连环章》是由一整块都成坑石花费三年雕刻而成,九宝章之间环环相扣。一环断裂,整体结构和艺术造型就遭到破坏,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与收藏价值全然散失。”但是,想到作品参展前投了保,林先生颇感庆幸:“还好,经济损失方面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
然而,随之所发生的,让林先生渴望的理赔成为一场梦。保险公司认为受损标的的剩余残值可占投保金额的80%以上,只同意在保险金额的20%范围内协商解决。
三、四个月过去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下,今年3月份,林先生将保险公司推向了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财产保险赔偿金150万元。
理赔之辩
其实,林先生与保险公司理赔之辩,归根结底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能否视为对保险价值的约定”之争。
A、保险公司:鉴定之后按实际价值理赔
“在保险理论和保险实践中,根据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保险价值,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表示,《协议》只约定了《九宝连环章》的保险金额,未约定保险价值,此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所以,当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规定的事故损失时,保险人以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赔付的标准。”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协议》约定“一旦出险即推定绝对全损”,但在未对《九宝连环章》的实际价值和残值做出认定前,林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中列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金额150万元予以赔偿,没有依据。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于是,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标的物全损,其残值并非必须由保险人接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也只是按比例取得部分的残值。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九宝连环章》的保险价值及其残值是林先生索赔、保险公司理赔的关键和基础,应由公估或检验机构对艺术品的价值、残值进行鉴定,由林先生接受残值,损失金额按实际价值(保险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以保险金额论)减去残值并扣除绝对免赔额后核定的予以赔付。
B、林先生:合同未载明实际价值,应按保险金额赔付“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但在契约中载明未来赔偿时,按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赔付,并据实结算保险费用。”林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但《协议》中缺失这方面文字记载,因而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特征。”所以,他认为,在未确定保险标的价值方式情况下,《九宝连环章》特殊约定的保险金额其实质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体现。“况且,保险公司所列的‘理赔程序图表’中也没有对保险标的的评估程序。”
为此,律师认为,由于《协议》是由被告拟定的格式合同,当双方对特殊约定的保险金额含义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与此同时,林先生还驳斥了保险公司要求鉴定寿山石艺术品的理由。他说:“《九宝连环章》属于特定物,独一无二,无论在投保当时,还是在事故发生时,其实际价值都难以确定,其价格往往随着不同人的不同需求而变动,上下浮动的差距常相去甚远。”
此外,律师还表示,对物品价值的鉴定通常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而《九宝连环章》没有重置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可作为价值的参照标准,所以,委托鉴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目前国内尚无鉴定寿山石价值的专业机构。”他说,“非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根本无法准确、客观体现艺术品的实际价值,达不到鉴定目的。”
未完之争
在采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承保前,保险公司曾提出先对参展作品的价值进行鉴定,以便在确定保险价值后,商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保险金额,但林先生提出,由于寿山石的门派之争,保险价值无法确定,可由他申报一个保险金额。结果,由于参展时间紧迫,组织鉴定已来不及;同时,考虑到合同约定是保险金额,即使出险也可以到定损时再就受损标的组织鉴定。于是,保险公司就在投保清单上盖章确认了。对方坦言:“这是工作上的纰漏。”
对此,林先生一口否认:“投保前,保险公司只向我询问了《九宝连环章》可以值多少钱,从未有保险价值一说,更没有告知出险后需待鉴定后按照实际价值予以理赔。”
就此案的焦点,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投保标的物为艺术品等无法明确实际价值的贵重物品,按常规,一般将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视为保险价值。”
如今,面对这份判决书,林先生欲哭无泪。纳闷而又苦恼的他反复地对记者说:“保险公司既然清楚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却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一方面要以150万元保险金额承保,并按150万元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另一方面却不按照150万元理赔。这不是明白着设好陷阱,让我这个门外汉往里跳吗?”
目前,林先生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争辩将会以何种形式落幕,人们在关注着。
林先生说,连环石链断裂一环,其艺术价值与收藏价值全然散失。
友情提醒: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而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并规定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外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注明此保险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倘若没有,就应注意合同是否出现“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字样,如果有,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
此外,尤其得注意“赔偿处理”条款是否详细载明投保标的出险后,采取何种具体方式予以理赔(是否按实际的“保险价值”理赔等),此项条款应力求明细。 |